搭乘熟人的車子,發(fā)生了交通事故,到底該怎么賠?自己駕駛熟人的車子,撞車后能否向對方索賠?今天上午,在“12·2”全國交通安全日到來之際,北京二中院發(fā)布了近年來審理的“好意同乘”案件的情況分析。法官表示,在2015年到2019年的全部29起案件中,判決減輕駕駛者責任的占八成。
二中院民六庭副庭長劉洋說,“好意同乘”是指基于友情或者好意,一方讓另一方無償搭乘機動車的情意行為,雙方之間一定不能出現(xiàn)“乘車支付費用”的情況,必須是“免費”。她強調說,“免費”的意思就是徹底的分文不取,如果搭乘者與司機共同分擔了路途中的油費、過路費,都不能算做嚴格意義上的“好意同乘”。
據(jù)統(tǒng)計,此類案件中的受害者,有九成以上是免費搭乘親朋好友的私家車。讓法官們也有些意外的是,雖然在事發(fā)前都是熟人或朋友,但發(fā)生事故后,雙方往往直接翻臉,各方矛盾尖銳,案件調解的難度很大,和解率低。據(jù)統(tǒng)計,此類案件中調解率僅為10%左右。有的案件中,因為事故當事人死亡,索賠數(shù)額高達200萬元。法官分析了各方在事故中的過錯情形,發(fā)現(xiàn)受害方未系安全帶的情況占30%,駕駛者超速及未讓行的情況占45%。
劉洋法官說,認定“好意同乘”后,責任方如果沒有“故意”或“重大過失”,一般會被減輕相應的責任。“坐別人的車,出現(xiàn)了重傷或死亡,又沒保險,如果一點賠償都沒有,那顯然是不合理,但如果本來是好心,免費搭乘熟人,自己又沒有故意或者重大過錯,如果判過重的賠償,也不利于維護社會良好風尚。”據(jù)她介紹,所謂“故意”或“重大過失”,一般是指“酒后”、駕車途中出現(xiàn)諸如追逐競駛等過激行為,或者是駕車途中聊微信、低頭撿東西等。如果出現(xiàn)這些問題,法官一般不會減輕責任方的責任。
劉洋法官說,熟人搭乘的時候,經常因話題投機,聊天攀談不斷,司機注意力不夠集中,這些事故多發(fā)生在上下班途中,以及接送搭乘接近目的地時。法官建議,在經濟條件允許的情況下,應該盡量多為車輛投保相應險種。萬一發(fā)生交通事故后,可以一定程度減輕車主負擔,也使同乘人員的損害賠償?shù)靡员U稀?/p>
(責任編輯:梁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