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不可移動文物
第二十三條 在文物普查、專項調查或者其他相關工作中發(fā)現的不可移動文物,應當及時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或者登記公布為未定級不可移動文物。公民、組織可以提出核定公布文物保護單位或者登記公布未定級不可移動文物的建議。
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在省級和設區(qū)的市級、縣級文物保護單位中,選擇具有重大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確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或者直接確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報國務院核定公布。
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報國務院備案。
設區(qū)的市級和縣級文物保護單位,分別由設區(qū)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備案。
未定級不可移動文物,由縣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登記,報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備案,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四條 在舊城區(qū)改建、土地成片開發(fā)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事先組織進行相關區(qū)域內不可移動文物調查,及時開展核定、登記、公布工作,并依法采取保護措施。未經調查,任何單位不得開工建設,防止建設性破壞。
(未完待續(xù))
(責任編輯:梁艷)